第一条 受理人民群众的控告、申诉、赔偿请求司法救助和其他来信、来访、来电,并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登记、分流、办理和答复。
第二条 做好本院检察长接待日的预约、准备、记录和批示意见的交办工作及日常批示意见的处理工作。
第三条 依法承办由本院管辖的刑事控告、申诉、刑事赔偿、司法救助案件。
第四条 承办上级检察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有关案件,并负责督促、审查、报告查办结果。
第五条 协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集体访、告急访和上访老户。
第六条 制定本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要点,综合反映和总结控告、申诉工作情况。
第七条 研究制定本院控告申诉检察业务的有关制度。
第八条 负责做好“文明接待室”的创建工作。
第九条 负责办理本院检察长、分管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