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司法警察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使用警械。
第二条 警械在购入、故障、毁损、销毁时要按规定进行登记。
第三条 警械室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四条 司法警察因执行任务申领的警械,要妥善保管好,不得故意毁损或将警械转借他人;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将警械交回警械室,并进行登记。
第五条 其他警队借用警具时,需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同意。
第六条 严禁非警务人员使用警械具。
第七条 严禁司法警察违法使用警械具。
第八条 警械室管理人员应保持警械室内卫生整洁、警械分类明确、摆放有序,并定期对警械进行性能维护及保养。
第九条 明确由司法警察个人保管的警械,要做好登记,定期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