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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时间:2020-04-16  作者:  新闻来源:珙桐纳雍公众号  【字号: | |

  纳检刑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舒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76********,穿青人,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纳雍县**村**组。2019年11月23日因本案被纳雍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纳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纳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8年11月开始,被告人舒某某在其开设在纳雍县环城路一逸酒店斜对面的小卖部里面摆设一台自动麻将机,后到该小卖部打麻将的人越来越多,舒某某逐步将该小卖部内的麻将机增至4台共他人赌博并抽头渔利,主要是打2元摸4元两门捉鸡麻将,每桌每天抽取台费40元,晚上12点再抽取一次。此间,被告人舒某某牟利5600元。被告人舒某某小卖部内的麻馆于2019年11月22日19时50分许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获李某某、杜某某、龙某某等十多人正在打麻将赌博,缴获赌博用具自动麻将机四台、麻将八副、胶凳子二十张,缴获赌资3163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舒某某被纳雍县公安局处以500元罚款;舒某某亲属已将违法所得5600元如数上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执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户籍证明等;2.证人李某某、陈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刚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现羁押于纳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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