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认识到自己违法采石的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我愿意按照检察官的要求,拿出钱来做补植复绿,挽救被我破坏的生态环境”。法庭上,被告郭某一脸悔意地说。
近日,纳雍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纳雍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郭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经出庭检察官的释法说理、教育感化,被告郭某对自己违法采石的行为深感忏悔,当庭坦白认罪。近日,郭某已按标准向县林业部门足额缴纳33418元补植复绿费用,由林业部门代为履行生态修复。
据了解,今年下半年,纳雍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会同该院公诉部门审查郭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过程中,发现被告郭某利用自己开设的位于纳雍县寨乐乡戈落村的邓家湾砂石有限公司名义,在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行采砂、采石等生产经营活动,致使12.01亩农用地遭受严重毁坏,其中国有防护林面积5.39亩,非林地面积6.62亩。公安机关对郭某立案侦查后,郭某迫于形势向县林业局缴纳2695元补植复绿费用,而后便对生态修复之事置之不理。经评估,郭某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坏修复费用为33418元。检察机关经仔细审查认为:郭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不仅涉嫌犯罪,还应承担修复生态的民事责任,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郭某向纳雍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郭某修复被其破坏的5.39亩林地生态环境。
绿水青山即是金山银山,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是新时代生态环保检察工作最生动的诠释。办理该案,是检察机关坚决贯彻 “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重要精神的司法体现,督促行为人停止侵害、修复生态,挽回和保护了公共利益,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人形成强烈的警示震慑,将为该县企业进一步增强生态环保意识起到助推作用,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的有机统一。
据悉,该案是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2017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实施以来,纳雍县检察院依法办理的第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院将以新修法律为契机,以该案为切入,立足该县实际,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深入开展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守住绿水青山、践行新发展理念,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建设示范区贡献检察力量,提供优质司法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