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来信处理工作,根据高检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控申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条 处理来信的含义和要求
处理来信:是指控申部门接受群众来信、来电(电报、传真)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处理、分流的过程。
处理来信的要求:及时审查,准确分流。
第二条 处理程序
1、收到来信后,要当日拆封。根据来信反映的内容,及时审查,登记。
2、登记要依次填写来信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来信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职务、信件来源、收信日期、反映问题的事实和性质及来信的分流时间等。
3、在处理来信中,发现有关重大、紧急的问题要及时向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报告。
4、来信处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应当告知其办理的情况或处理结果,做好答复、反馈工作。
5、来信处理人员每月要对信访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准确地向内勤提供来信处理情况。
第三条 处理来信时应注意的事项
1、对来信反映的问题,在未查清楚或未做出结论之前,不要轻率表态答复。绝不能将研究信访案件会议内容和不同意见告知信访人。
2、对来信反映的问题,按照法律、政策规定不能解决的要向其解释清楚,做好息诉工作。
3、对群众的来信,除匿名信和精神病患者外,原则上都应答复来信人。答复应依法、合理、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