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接待人员要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热情接待来访群众。
第二条 接待人员必须着装整齐,挂牌接待。
第三条 认真做好来访记录和登记,填写好《受理情况登记卡》,并按照管辖规定及时分流。
第四条 接谈前,接待人员应先初步了解来访人的一般情况和来访目的,做好“看、听、问、记”等工作。
第五条 接待人员在接待中遇有集体访、告急访或无理访等异常行为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稳定、疏导工作,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妥善地做好解释和法律宣传工作。
第六条 负责定期对接待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准确地向内勤提供接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