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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检务公开”实施办法
时间:2018-07-02  作者:  新闻来源:SRC-822311103  【字号: | |

  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检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践“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全面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有关规定及上级检察机关关于检务公开的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务公开工作遵循“依法、务实、创新、效能”的原则,树立“监督者要自觉接受监督”的观念,推动检务公开工作不断深化和顺利开展。

    第三条 办公室是本院检务公开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和指导本院各项检务公开工作。

第二章检务公开内容

    第四条 检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职权,内部机构设置情况及工作职能;

   (二)人民检察院司法活动的法律依据;

   (三)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工作制度、规程和要求;

   (四)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立案标准等;

  (五)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

  (六)人民检察院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和复查案件的工作规程;

  (七)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案纪律规范;

  (八)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控告的途径、方法;

  (九)依据法律、政策和上级要求应该公开的其他内容;

  (十)本院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检务公开方法

第五条 检务公开的方法:

  (一)根据法律规定和上级要求,制作、送达权利告知等法律文书;

  (二)根据工作实际和有关当事人的申请,对部分不起诉案件、刑事赔偿案件进行公开审查,推进司法民主;

  (三)通过公布反贪污贿案件办理情况,接受有关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通过参加公开开庭等,开展检务公开;

  (五)通过本院网站公开各项检察工作开展情况,开展检察宣传;

  (六)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介,公布和宣传检务公开的具体内容;

  (七)采用设置专栏、编印工作专刊、印发便民服务手册、制作音像资料等形式公布检务公开的内容,为群众办事提供指引;

  (八)通过法律咨询、下乡接访等形式开展检务公开;

  (九)通过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工作机制,拓宽检务公开宣传渠道;

  (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除涉秘的案件、数据、场所按规定不能公开之外,检察机关所有能对人民群众公开的事项,都应当予以公开,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十一)其他宣传途径。

   第六条 检务公开遵照下列程度和要求:

  (一)检务公开措施(包括书面资料、音像资料等)的文字内容一律由办公室统一审核把关,科室开展检务公开活动(包括公开接访、法律咨询等)应事先告知办公室,事后应将活动情况书面送办公室备案存查,以便开展调研和总结;

  (二)各科室因工作需要印制检务公开宣传资料,应将需要印制宣传有关检务公开的内容,形成书面材料送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审核、提出意见并进行初步设计后,征求承办部门和分管院领导意见并送检察长审批。检察长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设计并制作;

  (三)科室如认为需自行独立负责设计和印制检务公开宣传资料,须向办公室提出报告,报告须列明资料内容、用途和自行编印的理由等,经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自行编印,如办公室与承办部门意见不同,由检察长决定;

  (四)科室自行编印检务公开宣传资料的,宣传内容和外观式样初稿应送办公室审核把关,办公室提出意见后由承办部门送主管检察长审批;

  (五)科室自行编印检务公开宣传资料应符合检察机关宣传资料的统一格式,尽量做到全院宣传资料格式的统一协调,形成宣传资料的系列性和整体性;

  (六)开展检务公开活动,应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强化效果,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第七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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