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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运用推进年背景下基层检察院部署大数据运用存在困难及解决措施探析
时间:2018-06-20  作者:高学友  新闻来源:本网  【字号: | |
  

            2017年,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为贯彻落实中央加快大数据发展的相关精神,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服务检察工作,出台了《推进大数据应用的实施意见》,并将2017年定为大数据应用推进年,这既是对贵州全省检察机关推进大数据运用的布阵图,同时也是贵州省检察机关推进大数据运用战役的冲锋号,包括基层检察院在内的各级检察机关必然会紧锣密鼓地推进大数据与检察工作的深度融合,极力打造数据化、科学化、智能化的“智慧检务”,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一、基层检察院部署大数据运用的现状

      将大数据运用于检察机关的事情由来已久,一些具有前瞻性视野和独到经验的检察部门或检察人员通过全面收集大量相关信息,通过分门别类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关联因素,从而为检察办案或者检察决策提供依据。只不过在以前,运用程度较低,凭的主要是经验,不成规律,未成规模,其信息收集、存取、分析没有通过计算机,充其量可以称之为大数据运用雏形,不是今天意义上的大数据应用。

      2013年底2014年初,随着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开发成功并上线运行,开启了大数据运用于检察工作的迅猛发展期,各项业务数据开始收集并纳入数据库统一使用和管理,基层检察院通过各项业务办理为检察数据库提供了来源,为大数据应用中心的建成提供了最初的素材。20169月,贵州检察大数据应用中心建成并投入使用,反过来又大力促进了基层检察院的大数据运用,良性循环的互动关系促进了各级检察机关大数据运用的加速度发展。

      依托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平台,基层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大量利用系统实现了法律文书制作、类案查询、类案推送等,为检察办案提供了统一的规范和标准,有效避免了司法的任意性,提高了办案效率。在办案程序上,系统提供的流程监控限定了办案程序,在检察人员违反程序的情况下,后台适时提出警示供检察人员参考,从而规范了办案程序,有力推进了规范执法。

      依托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平台,基层检察院还实现了统一业务数据的自动收集、整理和分析,为基层检察院实现了快捷掌握本院及其它同级检察院的业务办理情况,并实现横向与纵向对比、掌握差距、明确进度,为办案力量配置和工作重点等各个方面的决策和应对策略提供参考。

      在大数据促进规范执法方面,基层检察院的工作更是亮点纷呈。通过网上办案系统的资料收集整理,辅以少量的线下分析和甄别,基层检察院可以实现对大量案件的质量评查,发现案件办理的实体和程序瑕疵并予以整改纠偏,再通过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的运用,实现对办案活动的动态监督以及对检察人员的动态管理,有效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可以说,在大数据运用工作上,基层检察院也是进行得有声有色卓有成效的。当然,无须讳言,囿于基层检察院的职能定位和基层检察院大数据运用能力素质等形状,基层检察院在大数据运用中侧重于具体应用,在研发开发外部联通等宏观方面,存在的局限和不足也是明显的。

      二、基层检察院大数据运用存在的困难

      推进检察机关大数据运用是一个不可能移转的历史趋势,因此,加强检察机关大数据能力建设可以说是迫在眉睫。然而,实事求是地说,基层检察院大数据运用是存在一系列的困难和问题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意识落后,跟不上大数据运用发展的要求。基层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尚有一定数量的60后,由于历史原因,在他们的上学时代缺乏计算机教育,其计算机知识和大数据运用能力主要靠自学,而学习状况因人而异,部分检察人员学得差强人意,不能完全适应大数据运用发展的需要,因此,个别人员甚至对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持怀疑态度,甚至对大数据运用革新嗤之以鼻,认为大数据运用是不切实际的虚妄之举。甚至部分70后、80后的部分检察人员的意识也是如此。他们缺乏互联网思维和大数据思维,对大数据运用持观望态度,甚至有坐等失败的心理。这样的人员和意识阻碍了基层检察院大数据运用的长远发展,必须下大力气切实加以解决。

     二是人才匮乏,检察人员的大数据运用水平和能力总体偏低。基层检察院的检察技术人才队伍本就不强,计算机专业和大数据相关专业人员更是少之又少,与大数据运用的全面推进的需要不相适应。同时缺乏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大数据运用专门工作,绝大多数的基层检察院均是依托原有的检察技术人员进行大数据运用的运营和服务,这与大数据运用的单兵突进要求是格格不入的。基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通常为法律专业毕业,同时具有计算机教育的专业背景的复合型人才几乎为零,缺乏大数据思维,在这样的专业背景下要利用好大数据为检察办案服务,存在的困难是显而易见的。

      三是保障乏力,基础设施建设有待加强。由于经济落后等客观条件的限制,缺乏财力物力的有效保障,基层检察院的网络基础设施不容乐观,光纤通达和升级改造需求明显。个别检察院甚至于连鼠患都无法有效防范,成群结队的老鼠竟然能将光纤悉数咬断,造成断网,假如这种情况经常发生,或者发生在关键的时间节点,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同时,缺乏现代数据分析设备和工具,如没有侦查信息化话单分析设备、手机取证分析系统工具等等现代科技装备,数据现状的孤岛化严重不适应当前动态化精确化的办案需求,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在数据采集、整理和分析上,使本来案多人少的情况愈加严重。

      四是数据量小,数据互通共享程度有待提升。基层检察院直接占有的数据目前局限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案件数据。这些数据价值局限于内部的监督、管理和决策,但对于涉及电子数据新型案件的侦查监督、提起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模式的革新等大数据运用的充分发挥没有实质性的帮助,无法适应互联网+检察高效履职的需要。与此同时,行政机关掌握有大量的基础数据,但由于没有对外公开,加上基层检察院的数据挖掘能力不强,也没有和行政机关形成共享机制,基层检察院最终只能望洋兴叹,使已经存在的数据不能为我所用,无法利用大数据更好地为检察办案服务。院与院,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这种数据割裂现状显然不利于基层检察院大数据运用能力的提高。

     三、建议和对策

      实事求是地说,大数据运用作为一项全新的事业,不可能一蹴而就。基层检察院面对的一系列困难和问题,尤须切实采取措施,逐个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障碍,使得检察大数据运用得以顺利推进,保障和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一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检察干警明确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已经是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自觉养成互联网和大数据思维,提高大数据运用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变要我运用为我要运用,确保每一位检察人员自觉投入大数据运用的历史洪流中去。上级检察机关要旗帜鲜明地提倡互联网思维和大数据意识,并将大数据运用能力作为干部考核、选拔任用的一个重要条件,以明确的用人导向引导检察人员强化大数据运用的素质和能力,推动基层检察院大数据运用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要强化组织领导,夯实人才基础。上级检察机关要将大数据运用工作纳入重点改革任务,列明进度要求和重要日程。基层检察院要明确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负责,亲自部署,狠抓落实;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院务会或者检察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大数据运用工作。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大对下指导力度,确保基层检察院大数据运用工作有目标、有方法,干得成。要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大数据运用机构,确保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大数据运用推进工作。要畅通选人用人渠道,集中引进一批大数据运用人才和复合型人才,并及时将他们合理配置到办案部门和专门机构当中,以充足的人才库保障大数据运用科学发展。

     三是提高保障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当前的形势是,中国的县域经济不发达并且发展不平衡,相当数量的基层检察机关保障乏力。因此,加强基层检察院的省级统一保障管理就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意义。必须切实贯彻中央关于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度,不断提升基层检察院的保障水平,确保基层检察机关能够不断提高大数据运用基础设施建设。要在光纤网络全覆盖的基础上推进检察机关光纤通达和升级改造,升级完善电子检务外网,并逐步扩大接入范围,提升基层检察院的数据联通和获得能力。要创造条件推动基层检察院门户网站集约化建设,为检务服务网上运行提供支撑和保障。要建立和完善外部协调机制,加快政法系统内部的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推进政法系统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数据共享,推动检察机关大数据运用科学发展。

      四是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运用能力水平。上级检察机关要制定干部教育培训和学习交流年度计划,并切实施行以保障基层检察院大数据专门培训和全员培训,确保基层检察人员大数据运用水平的逐步提高。最高检、省市院培训中心要将大数据运用培训列入检察人员教育培训内容,对大数据运用机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并对全体检察人员分批次进行全员培训,建设一支既具备大数据理念和能力,又精通检察业务的专业化队伍。上级检察机关要积极建立现场观摩等交流平台,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技术部门和法律政策研究部门要加强合作,通过举办研讨会或者举行专门论文比赛等形式,加强业务探讨,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共同提升检务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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