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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检察机关利用新媒体增强社会沟通能力建设的路径探析
时间:2018-07-03  作者:高学友  新闻来源:  【字号: | |

  大数据时代检察机关利用新媒体增强

  社会沟通能力建设的路径探析

  

 

        当今世界,以大数据、互联网为核心技术载体的新媒体彻底颠覆了传统媒体的信息传播方式,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传播沟通方式由以往的单向平面传播变成了“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据统计显示,截至2017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51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4.3%。我国网民规模增长趋于稳定,大数据、互联网行业持续稳健发展,大数据、互联网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以大数据、互联网为代表的数字技术正在加速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成为促进我国消费升级、经济社会转型、构建国家竞争新优势的重要推动力。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检察机关应正确客观地认识自己在大数据时代的社会沟通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不足,不断提升检察机关在大数据时代的社会沟通能力。

  一、大数据时代新媒体的主要特征

  媒体是指信息传播的某种媒介,即信息宣传的载体或平台。新媒体是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的概念。相对于报刊、户外、广播、电视等四大传统意义上的媒体,新媒体被称为“第五媒体”。一般认为,新媒体是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移动通信技术等新的技术支撑体系下出现的媒体形态,如数字杂志、数字报纸、数字广播、手机短信、移动电视、网络、桌面视窗、数字电视、数字电影、触摸媒体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新媒体的形式和种类也将越来越多。大数据时代新媒体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受众覆盖范围广。随着手机、平板电脑灯移动设备及互联网的普及,新媒体的进入门槛、参与成本不断降低,绝大多数人都可以随时、随地参与其中。在新媒体时代,任何一个人都可以通过短信、论坛、QQ、博客、微博、微信等向社会发布文字、声音、图片、视频等信息。

  二是信息传播速度快。与传统媒体不同,新媒体在信息传播上不受制作、审核、印刷、运输、发行等因素的制约。利用互联网、无线传播技术等现代科技,信息可通过电脑、手机等载体瞬间进行传播。因此,新媒体的信息传播速度普遍较传统媒体的报道更快,有的信息甚至是目击者、当事人通过微博等新媒体进行的现场直播。同时,信息接受者可以通过转发、评论、回复等新媒体功能对信息立即作出回应。

  三是即时互动性强。互动性可谓是新媒体的本质特征。新媒体突破了传统媒体的单向、没有受众互动的局限,能够有效实现双向甚至群体性的互动。比如通过微博的评论、转发、关注等功能,任何人都可以对他人发布的信息可以进行评价、传播,而信息发布者也能即时注意到他人对该信息的反馈。通过信息互动,有利于信息传播者及时了解受众的反应,提高沟通的效率,从而达到信息的双向流动。

  四是存在的问题也多。新媒体在存在着上述优点的同时,也存在着信息爆炸、网络暴力、网络谣言、公民隐私权易受侵犯等众多弊病。多数网民在利用新媒体沟通的过程中容易丧失基本的判断力而产生盲从行为。

  二、大数据时代检察机关社会沟通能力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上看,新媒体为检察机关强化社会沟通提供了多种途径和手段,改善了社会大众了解、参与检察工作的技术手段,提高了社会沟通效能,降低了工作成本。而且,新媒体下的社会沟通在很大程度上脱离了组织层级的控制,避免了传统沟通方式较为刻板单一、信息传递周期较长、信息传递可能出现失真等问题,对于改善检察机关社会沟通,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将发挥重要作用。虽然新媒体有上述好处,但它也是一把“双刃剑”,再加上部分使用者对其认识和使用不够科学、社会发展条件的制约和相关法律规范不完善等原因,新媒体时代检察机关社会沟通能力建设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一是部分检察干警对新媒体缺乏基本的认识和了解。在基层检察机关,由于受执法环境、经济条件等方面的限制,部分检察干警特别是年龄偏大些的检察干警思想观念还没有及时跟上新媒体快速变化的发展环境,对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条件下新媒体社会沟通工作缺乏认真的学习和了解,对新媒体的概念、特点、规律把握不准。有的简单认为新媒体就是微博、网络而已;有的认为自己不上网,新媒体就离自己还很遥远;有的认为新媒体上做宣传报道不会像传统媒体那样会产生较大的宣传效应。

  二是不少检察机关对新媒体的社会沟通功能不够重视。一方面,不少检察机关尚未将此项工作提上议事日程,或者纳入工作目标作为考核要求。另一方面,部分检察机关领导干部、检察人员尚不具有与大数据时代相适应的意识和能力,对新媒体多持敬而远之的态度。

  三是能够从事新媒体社会沟通的人才队伍比较匮乏。由于检察工作的专业性,检察机关需要既熟悉检察工作又能够熟练运用新媒体的专业技术人才来从事大数据时代的社会沟通工作。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基层检察机关历来比较缺乏这类人才,也很少开展此类人才队伍的培养工作。比如,许多检察机关也尚未真正建立新闻发言人队伍、通讯员队伍和网评员队伍,对网络舆情危机缺乏应对技巧。

  四是使用新媒体进行社会沟通的工作机制比较欠缺。目前,检察机关使用新媒体进行社会沟通的相关工作要求比较零散,或是原则性的规定,或是针对个案的应急预案,操作性不足。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很难对社会沟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信息获取的规则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检察机关舆情引导及应急处置暂行办法》,但很多基层检察机关只是照搬复制处置预案,导致在处理涉检舆情事件时不能有效应对,从而使工作陷入被动局面,甚至造成矛盾进一步激化。

  三、大数据时代检察机关加强社会沟通能力建设的应对措施

  大数据时代,检察工作面临空前开放、高度透明、全时监督的舆论环境。因此,基层检察机关要以积极主动、开放包容的态度,通过教育培训等引导干警科学认识和正确对待新媒体,全面提升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不断改进工作,自觉接受监督,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一是要重新认识和重视新媒体的社会沟通功能。新媒体的互动性和开放性,为公民实现话语权和知情权提供了便捷条件。在新媒体深入发展的形势下,社会舆论关系人心向背、影响社会情绪,成为影响检察工作成效的重要环节。用好新媒体正是检察机关密切联系群众、引导社会舆论的重要方式。检察机关必须认真研究新媒体的特点、规律,深化对新媒体的认识,树立新媒体时代舆论引导的新观念,注重在手段、技术、意识上增强主动性。基层检察机关领导干部要把用好新媒体上升到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高度来对待,真正把新媒体沟通能力建设提上议事日程。要学会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沟通平台,把握舆论宣传主动权,接受群众的咨询举报,开展犯罪预防等工作。

  二是要着力构建检察机关与社会互动的新媒体沟通平台。要重视新媒体社会沟通平台的建立和维护,通过新媒体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普法知识,介绍检察机关的工作职责,发布检察机关的重要工作活动及成果,积极推行电子检务公开。要定期介入一些重点网站和论坛,及时了解舆情动态,真诚回应网民反应的各种问题,树立检察机关良好社会形象。要运用新媒体开设网民诉求通道,完善诉求机制,努力将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打造成群众发表言论、表达意见、释放情绪的便利通道。要鼓励部分检察官开通个人微博、微信,展示检察干警学习、生活、业余爱好等,积极向社会大众传递检察正能量。

  三是要不断加强对新媒体社会沟通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新媒体打交道是一项专业性工作,需要了解媒体、掌握规律、提高能力、更新理念、快速适应。因此,要建立新媒体社会沟通能力建设领导小组和具体工作机构,认真组织干警进行信息化科学技术培训和新媒体基础知识培训,提高干警加强新媒体社会沟通能力建设的自觉性,逐步解决新媒体应用人才队伍匮乏的问题。

  四是要建立健全与新媒体社会沟通相关的工作机制。首先,要建立涉检舆情预警研判机制。检察机关应积极关注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及自身形象的社会反映,尤其是网上舆情的反应。要根据形势发展及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研究判断网上舆情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及队伍建设的评价和反应,为做出应对引导措施提供参考。其次,要建立涉检网络舆情的应急反应和干预机制。建立涉检网络舆情应急预案,明确涉检舆情应对引导各阶段的相关责任,真正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同时,要加强与同级党委宣传部门的联系沟通,争取指导、支持。最后,要探索建立舆情处置评估体系,不断提升检察机关应对网络舆情、接受网络监督、提高执法公信力的能力和水平。

  面对着新媒体对检察宣传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检察机关应当以与时俱进的观念、积极主动的态度,立足于大数据时代舆论宣传的新特点新规律,努力在检察宣传工作中践行群众路线,思考新的应对举措,在提高检察宣传工作水平的同时,提高社会沟通能力,从而力求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中不断传递检察“正能量”、传播检察“好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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