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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及法律文书说理之我见
时间:2018-07-03  作者:卢永  新闻来源:本网  【字号: | |

以案释法及法律文书说理之我见

 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卢永

摘要: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申诉案件逐渐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既是人民群众对刑事申诉的殷切希望所带来的必然结果,也是刑事申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人民群众不仅关注刑事申诉的结果,更关心其申诉复查过程。人民群众对刑事司法的关注点从结果转变到对过程的关注,给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笔者就检察  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以案释法及法律文书说理谈点认识。

主题词:检察机关  办理刑事申诉案件 以案释法  文书说理

   以案释法及法律文书说理,是指检察官对所办理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等问题进行答疑解惑、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等教育活动。具体表现为,对不服检察机关刑事处理决定或者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及国家赔偿案件。 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或者办结案件后,通过刑事申诉法律文书说理或者书面、口头说明等方式向诉讼参与人、利益相关人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单位进行释法说理。

 一、以案释法及法律文书说理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法律文书公开已步入法治快车道,把动态的办案过程转化为静态的书面文字,是司法公开的基本要求。因此,通过办案进行释法说理和法律文书说理是必然的。通过以案释法和对刑事申诉法律文书的说理,能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二、以案释法刑事申诉法律文书说理的重要意义。以案释法刑事申诉法律文书说理,是检察机关在制作刑事申诉法律文书时,或者应有关人员的请求,对文书所载的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政策等进行分析阐述、解释说明的活动。开展刑事申诉法律文书说理,有利于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有利于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有利于促进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行为依据,从源头上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以案释法开展刑事申诉法律文书说理的具体要求。刑事申诉法律文书说理的时机可以分为四个方面来理解把握:一是说理应当自觉地贯穿其司法办案全过程。列举事实有根有据,说理的过程,应该贯穿办案的始终和法律文书制作的始终。二是办案重要节点应当主动说理。对于涉及案件终局处理或者办案重要节点的刑事申诉法律文书,应当在文书中说理或者在送达文书时主动进行说理。三是对当事人质疑的应及时回应。当事人对已送达的刑事申诉法律文书记载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提出质疑或者异议的,应当随时有针对性地进行说理。四是对于可能引起上访、缠访的应当及时回应进行说理。 

 四、以案释法刑事申诉法律文书说理应当遵循的原则。(一)依法进行。释法说理应当依据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围绕刑事申诉法律文书涉及的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进行。(二)有针对性。释法说理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特点、复杂程度、社会关注度等,针对释法说理对象的实际需求进行。(三)讲求方法。释法说理应当综合考虑说理对象的年龄阶段、文化程度、心理特征等具体情况,采用其易于理解和接受的方式方法进行。(四)注重实效。释法说理应当做到法理情相结合,注重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以案释法刑事申诉法律文书说理的重点。各类刑事申诉法律文书,涉及公民、法人、组织重要权利处置或者诉讼重要进程,可能引发质疑、异议或者舆论炒作,应当在叙述式法律文书中或者送达、宣告决定时有重点地进行说理。以下办案环节涉及的刑事申诉法律文书应当着重进行说理:办理案件的检察官是刑事申诉法律文书说理的主体,其他检察人员可以协助检察官进行说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统一答复申诉人的决定事项,并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进行说理。刑事申诉法律文书说理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内在要求,需要向有关机关或者人员书面说理的,可以在叙述式法律文书中进行说理。对填充式法律文书,可以增加附页或者制作说明书进行说理。

  六、对以案释法法律文书说理的建议

  (一)阐明事实。要准确说明认定的案件事实,对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必要分析,说明采信和不采信的理由。重视法律文书用语的准确性。制作法律文书的目标是要接受公众查阅,如果用语不当,可能会使效果大打折扣。一般而言,字词句的恰当使用、短句和长句的优化组合以及适量的修辞表达是文书用语准确性的基本表现。与此同时,需要在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中把握法律文书用语的准确性,尤其对于重大、热点刑事申诉案件更要注重规范用语的使用。

(二)释明法理。要结合法律文书的具体内容和结论,对检察机关所作决定依据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的具体内容予以列明,解释法律适用的理由和依据。一是检察机关开展法律文书说理要清晰阐明事实。二是要准确释明法理。要结合法律文书的具体内容和结论。三是要生动讲明情理。说理要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结合。四是要繁简适当。检察机关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社会关注的案件,以及当事人或者相关机关可能产生异议的案件,应当做好充分的说理准备,必要时,可以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五是对说理语言要求作出概括性规定。应当做到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通俗易懂。说理时要针对焦点问题,充分阐释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三)说理要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结合,释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增强司法办案的人文关怀和社会效果。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通俗易懂。建立刑事申诉法律文书说理质量评析通报制度。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听取说理对象及社会各界对刑事申诉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评价意见。上级检察机关应将刑事申诉法律文书说理纳入检察官办案质量评查体系,定期对本辖区内各级检察机关法律文书说理工作进行分析、总结、通报,通过典型案例示范、优秀说理文书展评等形式开展经验交流,提高刑事申诉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结束语:总之,检察机关通过对刑事申诉案件进行以案释法及法律文书说理工作,能够不断提高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对减少申诉人越级访、缠访、闹访有着积极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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