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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院对涉企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取保候审
时间:2020-08-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在市院指导下,纳雍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陈某甲、陈某乙、周某某、曹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变更逮捕措施为取保候审。

    【案情介绍】

20205月,陈某甲、陈某乙、周某某、曹某某等4人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在修建采矿安全平台过程中,非法占用防护林10余亩,造成防护林用途改变和林地毁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纳雍县院审查后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履职过程】

纳雍县院并未一捕了之,就案办案,而是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围绕如何修复生态与保护民营企业发展两方面继续引导侦查,完善证据。一是加强部门联动,由生态环保检察部门建议林业局对被毁坏的林地作出补植复绿方案,并向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阐明缴纳补植复绿款是法定责任,也是获得从宽处罚的重要前提条件,经多次磋商,其亲属按照补植复绿方案全额缴纳了补植复绿款项14余万元。二是办案部门在市院对口部门指导下,进一步引导侦查机关围绕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大小及该公司的经营活动是否正常、项目进展情况、前科及一贯表现等方面全面收集完善、固定证据。

  

(案件研讨)

【处理结果】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在市院指导下,纳雍县院办案人员迅速对全案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甲、陈某乙等4人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羁押期间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罪悔罪态度好,其中陈某甲和周某某还有自首情节;嫌疑人家属已经全额缴纳了补植复绿款项,案件证据也已收集完善,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变更强制措施有利于该公司继续完善采矿需要的相关手续,公司早日恢复生产,最大程度减少和避免因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的负面影响。据此,纳雍县院审查后决定对陈某甲、陈某乙、周某某、曹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作出取保决定后,陈某甲、陈某乙、周某某、曹某某向纳雍县院递交了悔过书,均对其施工破坏林地的行为表示悔恨,保证今后一定完善手续后再开工,确保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复工复产。

【工作目标】

化解矛盾、消弭对抗、修复损害、促进和谐始终是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依循。下一步,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将通过各项检察职能的履行,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促进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为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司法支持,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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