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纳雍县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吴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被告吴某获刑9个月,并判决其承担水生态资源恢复费义务。
据了解,纳雍县境内天然水域均为禁渔区,禁渔时间2020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2020年3月4日以来,被告人吴某利用渔网、发电机、防水玻璃灯、卷扬机等作案工具在纳雍县百兴镇泥奢期村纳雍河水库大石坡天然水域,采用“灯光诱捕”的捕捞方式非法捕捞鳙鱼、鲦鱼、鲫鱼等鱼类水产品并运往织金县贩卖,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吴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吴某的行为严重破坏当地渔业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生态修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遂向纳雍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纳雍县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当庭宣判,被告吴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涉案非法所得依法追缴没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吴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购买15000尾裂腹鱼种鱼苗投放于纳雍县百兴镇泥奢期村纳雍河大石坡水域,或承担相应的水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费用人民币45000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被告吴某当庭认罪服判,表示悔不当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