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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21-10-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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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民检察院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机构设置及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二、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见附表)

三、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单位2020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单位2020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单位2020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单位2020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单位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单位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单位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四、名词解释

 

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民检察院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1、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

2、按照国家法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查工作方针以及上级检察机关的部署,制定本院工作目标,完成检察工作任务。

3、对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4、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生权利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犯罪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5、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6、对刑事诉讼、民事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7、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法律监督。

8、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9、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10、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开展检察环节的综合治理工作。

11、开展检察技术工作,研究检察技术在办案中的运用;受理法医检验、文证审查、司法会计检验鉴定工作。

12、负责院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司法警察及其他检察人员。

13、协同县委管理和考核干部;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4、组织开展干部培训,管理财务装备,开展检察宣传等工作。

15、负责其他应由县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及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本单位(部门)内设10个处室。从预算单位构成看,纳雍县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包括:本级决算。

 

二、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见附表)

三、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收支决算总计2,881.67万元,与2019年相比,增加48.55万元,增长1.71%。主要原因是:本年度市级财政拨款收入1,894.81万元,其他收入资金(县级财政资金)330.37万元,年初结余656.50万元(其中县级财政资金结余464.57万元)。
  (二)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2,225.1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894.81万元,占85.15%;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0%;事业收入0万元,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附属单位缴款0万元,占0%;其他收入330.37万元,占14.85%。

(三)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2,640.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605.56万元,占60.8%;项目支出1,035.04万元,占39.2%;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经营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

(四)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计2,086.74万元。与2019年相比,减少113.95万元,降低5.18%。主要原因是:节约行政成本,压缩公用经费开支等原因。。

(五)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005.95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85.6%。与2019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减少2.81万元,降低0.14%。主要原因是:节约行政成本,压缩公用经费开支等原因。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科目(类)支出1,752.14万元,占87.35%;社会保障就业支出科目(类)支出101.82万元,占5.08%;卫生健康支出科目(类)支出68.12万元,占3.3%;住房保障支出科目(类)支出83.87万元,占4.18%。

3、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当年预算为2,086.74万元,支出决算为2,005.95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96.13%。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节约行政成本,压缩公用经费开支等。其中:

1)公共安全支出科目(类)。当年预算为1832.93万元,支出决算为1,752.14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95.6%。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节约行政成本,压缩公用经费开支等。

2)社会保障就业支出科目(类)。当年预算为101.82万元,支出决算为101.82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0%。

3)卫生健康支出科目(类)当年预算为68.12万元,支出决算为68.12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0%。

4)住房保障支出科目(类)当年预算为83.87万元,支出决算为83.87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0%。

(六)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420.91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263.3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等;公用经费157.5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等。

(七)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0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59.62万元,支出决算为52.31万元,完成预算的87.75%,决算数小于预算数,主要原因是根据“三公”经费逐年递减相关规定,以及2020年度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控人员外出,倡导不聚餐等原因,我院公务接待频率大大减少,公务接待费骤减。

2.“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20年度“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52.31万元,比上年减少42.35万元,降低44.74%,减少原因是:是根据“三公”经费逐年递减相关规定,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节约行政成本。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三公”经费支出总额的0%,比上年减少0万元,降低0%,减少原因是: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52.12万元,占“三公”经费支出总额的99.63%,比上年减少39.08万元,降低42.85%,减少原因是:2019年度我院在车辆编制内购置执法执勤用车2辆,2020年度购置执勤执法用车1辆;因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控制行政成本;公务接待费支出0.2万元,占“三公”经费支出总额的0.37%,比上年减少3.28万元,降低94.38%,减少原因是:根据“三公”经费逐年递减相关规定,以及2020年度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控人员外出,倡导不聚餐等原因,我院公务接待频率大大减少,公务接待费骤减。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预算0万元,支出决算0万元,完成预算的0%。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民检察院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52.12万元,支出决算52.12万元,完成预算的100%。其中,公务用车购置27.11万元,购置1辆公务用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5.01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购置、车辆油费、维修(护)费、车辆路桥费等。2020年,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民检察院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9辆。

3)公务接待费预算7.5万元,支出决算0.2万元,完成预算的2.6%。具体是:主要是上级院、兄弟院交流办案,及省、市两级院检查巡查工作。纳雍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国内公务接待5批次,39人次。

  国内公务接待支出0.2万元,主要是接待费支出等。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国内公务接待5批次,39人次。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本年收入0万元,本年支出0万元。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20年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57.53万元,比2019年减少36.07万元,降低18.63%,主要原因是:节约行政成本,压缩公用经费开支等原因。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552.6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1.0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521.54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民检察院单位共有车辆9辆,其中: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0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 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9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离退休干部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4、2020年度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1)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按年初项目绩效申报情况,全部完成。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结余分配:反映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发生的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十五)三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六)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七)XX(类)XX(款)XX(项):指……。

(十八)XX(类)XX(款)XX(项):指……

……(需填报单位使用的所有项级科目,如: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XX单位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类)其他文化体育与传媒(款)其他文化体育与传媒(项):指其他文化体育与传媒方面的支出,如用于改制文化单位文化产业发展的支出等。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职工工资为缴存基数,分别按照一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等。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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